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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股权质押融资(股权质押融资如何操作?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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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1-09 08:45:33

一、什么是股权质押融资?

股权质押融资又称股权质权融资,是指公司为融资而负债时,股东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进行担保的质押融资方式。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,质押意味着转移和占有质押物,因此股权质押就是使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取得质押股权。

二、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条件

1、股东与债权人都为同一公司中的股东的,股东以股权设质时不受限制。

2、股东与债权人不是同一公司的股东的,股东以股权设质时,必须经同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,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,则视为同意出质。以上两种情形,都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以书面形式作出,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,期限届满前,股东明确表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,则视为同意出质。

三、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的程序

1、银行调查

借款人先去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,银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质押贷款申请后,开始调查借款用途、资信状况、偿还能力、资料的真实性,以及用做质押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,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。

2、规定限额

银行在审核分析完借款人的信贷风险和财务承受能力后,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,规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。

3、签订合同

银行在通过调查分析和风险审核后,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,并根据相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。

4、出质登记

银行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后,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。证券登记机构向银行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;银行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,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,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。

《民法典》第443条规定,以基金份额、股权出质的,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由此可见,未办理出质登记,即便存在有效的质押合同,质权亦自始未设立。但未办理质押登记并不影响相关质押合同的效力,在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下,若当事人不配合办理出质登记,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
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,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。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权人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。

5、注销登记

在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、清偿贷款后,贷款合同自行终止,股权质权也应一并注销。银行在贷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,并将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退还给借款人。

基金份额、股权出质后,不得转让,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。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、股权所得的价款,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。股票质押期间,经银行同意,借款人可以对质押股票进行置换;借款到期前,经银行同意,借款人可以委托银行变卖部分或全部质押股票,但是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提前还款。

四、瑕疵股权的出质

1、查封、冻结的股权的出质

《股权出质登记办法》第五条规定,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。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,在解除冻结之前,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。《民法典》对此也作出了规定,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。由此可看出,满足股权质押的条件为有权处分及可以转让。但是如果股权是在设立出质登记后才被查封、冻结的,则并不影响质权的实现。

2、限售股的出质

限售股不能转让,但并不意味着其不能出质,相关法律规定,在质押权人有权行使质押权时,该质押的股份已经没有转让期间的时间限制的,不应以该股份在设定质押时依法尚不得转让为由确认质押合同无效。由此可看出,出质限售期内的股权的,只要不在限售期内主张处置质押的股权,而是待限售期后再行使,就不能否认质押合同的效力。

五、股权质押的风险

1、风险

受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,股权的价值易产生波动,甚至会出现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况,此时会严重损害质权人的权益。质权有时通过股权拍卖、变卖或者折价时的价位实现,若股权价值在质押期间明显下跌,质权人可能因为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和管理、难以第一时间获得股权价值减少的消息,而对股权价值减少不知情,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提供补充担保或者履行其他补救义务。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,且质押股权价值又大幅减少时,质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得到清偿。

2、应对方法

在设立股权质押时,可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严格审查,若目标公司正面临重大官司,则其股权有被法院判令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风险,这将导致质押股权的价值明显减少;同时也要审查股权是否存在瑕疵,例如股权是否已经设立质押;与其他担保措施并用,例如要求将目标公司的房产一并抵押,或者让实控人提供连带担保来降低风险。

六、萍论

1、股权质押融资又称股权质权融资,是指公司为融资而负债时,股东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进行担保的质押融资方式。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,质押意味着转移和占有质押物,因此股权质押就是使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取得质押股权。

2、在股权质押的限制条件上,股东与债权人都为同一公司中的股东的,股东以股权设质时不受限制;股东与债权人不是同一公司的股东的,股东以股权设质时,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

3、股权质押要经过银行调查、规定限额、签订合同、出质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程序,基金份额、股权出质后,不得转让,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。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、股权所得的价款,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。

4、股权质押存在一定风险,受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,股权的价值易产生波动,甚至会出现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况,此时会严重损害质权人的权益。在设立股权质押时,可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严格审查,或与其他担保措施并用,例如要求将目标公司的房产一并抵押,或者让实控人提供连带担保来降低风险。